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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7/19 14:07: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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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

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只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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