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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8/07 14:54:44 字体:

山不在高,水不在深。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中级会计知识点

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基本结论
  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
  授权合同:要点有三
  (1)内容明确: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2)受托人的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一切内部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观点: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二)对受托人的法定禁止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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