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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监事会的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Ava 2019/08/19 16:14:33 字体:

时光不负有心人,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快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吧!

中级会计知识点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战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战术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请同学们把握住上述原则,其他职权请自行阅读教材的相关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注意】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能提出提案。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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