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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一)本票概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本票是自付证券。
(2)本票无须承兑。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二)见票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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