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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1. 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
2.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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