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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经济法主体(08.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3 11:14:39 字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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