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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意整理了《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1.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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