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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中级会计经济法十大黄金考点 考试一定躲不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3/04/21 16:48:28 字体: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早已拉开帷幕,同学们都学得怎么样了呢,网校给同学们整理了中级会计考试必备的十大黄金考点,参加考试一定躲不过这些内容,赶紧一起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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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中级会计十大黄金考点 考试一定躲不过!

考点1: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①起诉和受理的法定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②开庭并“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前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上诉期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3)二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

(1)谁可以提出再审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刷题演练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下列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

A.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B.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提出申请的

C.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D.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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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同学们都学会了吗,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之旅,祝愿各位考生所得皆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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