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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芳芳 2018/12/12 10:06:29 字体:

为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备战2019中级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代位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代位权

提问

什么是代位权?

回复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这个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

例如,A企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C公司直接向B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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