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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之退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19/12/11 18:15:04 字体: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开始学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这个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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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之退伙

退伙 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注意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办了鸟事)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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