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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2 15:22:08 字体: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学习保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在代位求偿中的司法解释(2019年新增)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保险人依法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该放弃行为“无效”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 (1)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已经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 保险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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