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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发行(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6 14:51: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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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发行(2)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限制——防止操纵股票价格和圈钱套现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

“转让”限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上市公司)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买卖”限制
(防内幕交易)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回购(2019年调整)
  (1)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要求
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1)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4)“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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