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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7 20:19:50 字体:

学习贵在勤奋,虽然有时也会失败,但也不要放弃。每天掌握一个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日积月累,美好的结局总不会离我们太远!现在就学习票据权利这个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②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③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3.票据权利的时效

对象 票据 起算点 期限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 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 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 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俗话说“勤能补拙”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需要勤奋。只要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就能得到满意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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