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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09 18:41:19 字体:

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已公布,比去年提前两天!学习时间又少了,不慌!快来利用每一点时间学习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吧!以下是属于解散的有关内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解散

(一)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1.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记忆提示】内部矛盾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即可提起解散公司,(1)(2)有两年的规定。

2.法院不予受理——博浪击秦,误中副车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注意1】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注意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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