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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订立方式——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10 18:13:19 字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订立方式。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订立方式——要约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要约

 定义特征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意】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注意】主要条件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②到达≠看到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到达≠知道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注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未生效之前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Ⅰ.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Ⅱ.“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Ⅲ.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③失效

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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