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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1/10 18:14:23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考生会遇到很多很多问题,看书学习太枯燥,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老师听课学习;学习有疑惑,我们可以找网校专业老师解答。所以请备考尽早开始,以下为你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15年单选)

(一)定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区别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产生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等生效合同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还没有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要抓紧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着中级会计备考之路冲!冲!冲!正保会计网校会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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