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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06 11:27:49 字体:

若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你开始了吗?想要拿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请珍惜每分每秒来学习每一个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学习一下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诺成合同:自承诺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实践合同:自给付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举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且要在追认前行使。

2.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链接】票据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越权代理,越权部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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