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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06 11:30:05 字体:

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内容:合同履行——保全措施,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4)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因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注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代位权诉讼

身份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①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行为

行为分类具体行为结果
放弃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无偿行为无偿转让财产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第三人为恶意,可以撤销

(2)撤销权诉讼

身份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记忆提示】权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权利乱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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