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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12 14:56:37 字体:

在网校有很多考生都打算2020中级会计职称报三科,原因一:可以给自己树立目标,逼自己一把;原因二:中级会计考试争二保三。想要一年过三科,需要认真,克服懒惰,所以来这里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吧,一点一点积累。

1.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1)

【注意】抵押权人仅“收取”孳息,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并入抵押财产共同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清偿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抵押人。

孳息的清偿顺序: 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

【注意1】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注意2】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3】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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