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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努力攀登顶峰的人,才能把顶峰踩在脚下。努力搞懂中级会计职称每一个考点,才能成功登顶!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内容,学习起来吧!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继续履行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在可预见利益范围内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止损原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调整违约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注意】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同时适用
(1)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定金+赔偿金≤损失
【注意1】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注意2】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注意3】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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