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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19 18:36:26 字体:

因疫情肺炎影响,现在大家应该都宅在家吧!宅在家的你是不是就是拿着手机刷!刷!刷!但是备考早已开始,快来学习吧!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了帮助考生轻松备考,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内容:买卖合同的效力,学习起来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1)

买卖合同的效力

·性质

诺成、双务、有偿,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1)事实合同

①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②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待定)

①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标的物单独解除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该批解除
以后解除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
全部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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