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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仔仔优尼 2020/02/19 18:36:30 字体:

计划报考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3)

·标的物风险承担

(1)一般情况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

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举例】老赵家装修,定制一批家具,双方约定3月18日前提货,并开具提货单,至3月18日老赵房屋装修未完工,没有提货,3月20日家具厂发生火灾,老赵定制的家具烧毁,损失老赵负责。

(2)需要运输

【加塞】交付地点

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了交付地点

②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约定交付地点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北京的老赵在南京订购了一批产品,河北的老高与老赵签订合同购买该批产品,该产品在运输途中因车祸毁损。如老赵应当知道车祸在前,与老高签订合同在后,毁损风险老赵承担,如老赵与老高签订合同在前,应当知道车祸在后,毁损风险老高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种类物:大米、啤酒等;特定物:长城、古玩等

(8)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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