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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预算法:
一、 政府预算体系
1.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 社会保险基本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二、 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审查权;批准权(预算);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查和批准权(决算);撤销权
2.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审查权;批准权(预算);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查和批准权(决算);撤销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 预算收支范围
1.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 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公共安全、国防,农业、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和就业等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截留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四、 预算编制
1. 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适度举借外债;市、县政府需要举借外债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 预备费的预算: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 上年结余的处理: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五、 预算执行
1. 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3月份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 国库制度: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预算调整
1. 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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