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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贬值除外。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等)具有约束力。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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