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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22 19:39:54 字体:

无论有多困难,都坚强地抬头挺胸,人生是一场醒悟,不要昨天,不要明天,只要今天。活在当下,放眼未来。人生是一种态度,心静自然天地宽。不一样的你我,不一样的心态,不一样的人生。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股份转让知识点来了!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 股份转让的限制(18、16、15、14年单选;17年简答)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我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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