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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28 11:05:11 字体:

你的自信从不止步,你的毅力令人钦服,你的勤奋镌刻一路,你的优秀有目共睹。愿你的付出收获丰厚回报,愿你的努力赢得似锦前途。祝中级会计师考试顺利!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来了!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没有清算费用)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

2. 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8年卷II)·单选题】2018年5月,赵某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事务委托给孙某管理。关于该企业事务管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赵某同意,孙某不得从事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赵某和孙某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建立委托管理关系

C.孙某与该企业订立合同,若有利于该企业,则不需要事先取得赵某同意

D.孙某超出赵某的授权范围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A: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B: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选项C: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选项D: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人在旅途,难免会遇到荆棘和坎坷,但风雨过后,一定会有美丽的彩虹。生活中每天充满阳光,认真复习每一个知识点。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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