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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很多考生都将中级经济法留到现在才开始全力冲刺,大家看到那些晦涩的法条之后,在冲刺的同时不免会有点慌,别慌,正保会计网校来帮你——考前救命!18类数字版中级经济法速记锦囊!
为方便各位考生进行考前突击,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教研组按各法条数字特点进行分类,整理了18类数字版中级经济法速记锦囊!
一、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资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持股权益披露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二、5%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
股票发行公司重大事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短线交易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三、6%
上市公司增发条件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率 |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10%
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因下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
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之一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重大事件 | (1)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
抵免应纳税额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单一来源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五、20%
定金数额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重大事件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六、24%
民间借贷中的利率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率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 |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七、25%
法定公积金 | 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
股份转让的限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
股票上市的条件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八、3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配股条件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
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股票发行公司重大事件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1)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2)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合理高价 |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九、50%
法定公积金 | 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
十、70%
发行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
不合理低价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股权持有须满2年 |
十一、75%
所有权保留 |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研发费用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十二、90%
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十三、100%
加计扣除 | 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十四、半数以上
有限公司监事会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实际控制权 |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
十五、过半数
公司担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有限公司监事会 |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 | 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创立大会 |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方式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股份公司监事会 |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关联关系董事 |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合伙决议办法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合伙企业解散中的清算人的确定 |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十六、2/3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
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因下列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招标评委委员会成员人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十七、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13% |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低税率的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低税率9% |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8)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
低税率6% | (1)增值电信服务 (2)金融服务 (3)生活服务 (4)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零税率 |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十八、企业所得税相关比例
税收政策 | 费用、支出 | 扣除限额 |
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调增 | 业务招待费 |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 (2)销售(营业)收入×5‰ 允许扣除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一般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15% (2)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30% |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8% |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
补充医疗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年度利润总额×12%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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