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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保证与付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6:20:43 字体: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汇票的保证与汇票的付款。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汇票的保证与付款

(一)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格式。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轻敲醒沉睡的心灵,慢慢张开你的眼睛,看看。。。。。。别唱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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