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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6 08:51:43 字体:

年越来越近了,对中级职称备考还情有独钟吗?正保会计网校明白你们的心意,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经济法主体,以增进你和中级会计职称之间的“感情”!是不是狠开心?那就开始学习吧,加油!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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