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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4:13:44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虽说学习是场持久战,但是短时间内的高效学习一样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专利法律制度,你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1.一般而言,专利是从三层意义上理解的。其一,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其二,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及专利权的客体;其三,专利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因此,在不同语境下,专利一词的含义要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具体确定。

2.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垄断权而促进本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并且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客体的不同,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是发明人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发明人为制造某种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难题而研究开发出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其创新要求比发明低,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是相对独立的产品,它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或者具有装饰性,并且适于工业应用。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设计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和无行为能力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1)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若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商标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冲突。

(五)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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