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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7 08:53:16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虽说学习是场持久战,但是短时间内的高效学习一样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提高学习效率,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你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制造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使用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为,这是专利权人防止他人以广告、展示等表达销售意思的方式,准备销售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的权利。

销售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进口权

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可以自己进口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进口专利产品;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进口专利产品。

转让权

专利权人享有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权

专利权人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如国家推广应用,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但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假冒专利。包括: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前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意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出售专利产品之后,任何在此种情形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在先使用。也称先用权制度,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

①我国《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②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我国《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④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国家推广应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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