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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须再做一遍!中级经济法易错35题(第5题:解散公司诉讼的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08/29 21:36:17 字体:

距离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还有一个多星期了!为了让各位考生在最后倒计时阶段有所提高,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易错题——35道,希望大家考试的时候千万不要再错了哦!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经济法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一定事由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该事由包括(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点评:本题考查解散公司诉讼的内容,属于基础知识点,考查的频率也比较高,所以要求学习中对此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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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须再做一遍!中级经济法易错35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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