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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1/20 18:57:57 字体:

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顺利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吗?小编的答案是:坚持。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排他性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自愿原则的体现
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⑵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试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无视协议的存在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⑵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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