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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仲裁协议 | 具体内容 | 注意事项 |
排他性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自愿原则的体现 |
独立性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
效力异议 | 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⑵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试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
无视协议的存在 | 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⑵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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