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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1/21 20:29:02 字体: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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