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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 |
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住所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专利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管辖 |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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