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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1/27 17:36:24 字体: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中级,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未出资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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