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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05 11:44:37 字体: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注会,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形式

(1)年会(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无限制)
  (2)临时股东大会(请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注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均无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记忆提示】“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要求;董事太少、亏损太多”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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