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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12 13:35:06 字体: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注会,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公司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公司

1.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1)两年开不了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两年无有效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记忆提示】内部矛盾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即可提起解散公司,(1)(2)有两年的规定。

2.法院不予受理——博浪击秦,误中副车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注意1】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注意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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