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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16 11:52:39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法律规定没有谈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4.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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