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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12/17 11:49:43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理解】没有改变人合的特性,通知即可。
  (2)对外转让
  ①行为成立(约定→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优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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