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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减值规范
出于简化会计处理、兼顾现行实务的考虑,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在这两类情形下,企业无需就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分析。
(一)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
1.如果企业确定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也不一定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那么该金融工具可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例】企业在具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可能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企业可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作出该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有选择权)。
(二)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1.企业对于收入准则(2017年)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规定的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没有选择权)
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计算
应收款项等账面余额 | 逾期天数 | 损失准备率 | 预期信用损失额 |
未逾小于30天期 | 1% | ||
逾期 | 2% | ||
逾期30—89天 | 5% | ||
逾期90—179天 | 20% | ||
逾期180天以上 | 50% |
2.除此之外,准则还允许企业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可分别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应收租赁款作出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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