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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1/10 20:39:23 字体:

学习这件事,终归是一件自律的事情。为什么很多人考中级会计职称?相信大多数考生都是为了提升自己、增加收入。那怎样去学习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结果呢?无非就是多看资料,多听老师讲解的重点,多做题!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汇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记忆口诀】金师傅日出样“萎”
【注意】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注意】与支票区分,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付款地(3选1)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注意】与支票区分,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3选1)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注意】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并未签章)。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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