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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1/10 20:44:31 字体:

 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天赋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成功,小编相信每一位考生都是天赋的拥有者,让我们为中级会计职称的取得奋斗那仅有的汗水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汇票背书连续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1】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对物的抗辩)
  【注意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注意3】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思考】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是否为附条件?

(2)部分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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