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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追索-被追索人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2/07 19:24:48 字体:

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天赋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成功,小编相信每一位考生都是天赋的拥有者,让我们为中级会计职称的取得奋斗那仅有的汗水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中级考试常见十种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十类情形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前手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无限人签章直接后手无票据权利
非直接后手除无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6)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后手恶意或无对价无票据权利
后手善意看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签章
(7)背书不连续全体前手
(8)另行签订保证合同除该保证人外前手
(9)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10)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
商业汇票承兑人、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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