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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发生效力 | 强制险和自愿险 |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
根据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
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 | 原保险和再保险 |
根据保险人数 | 单保险和复保险 |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保险法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项目 | 内容 |
时间 | 订立保险合同时 |
内容 |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即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
规则 | 实行询问回答主义,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
举证 | 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
(2)保证:作出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如不去战乱国家、不改变用途。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后果一】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项目 | 内容 |
保险人可以解除情形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承保或者费率 ◆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 |
保险人不得解除情形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投保单中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
【后果二】保费的处理
类型 | 处理 |
故意违反告知义务 |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
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退保险费 |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订立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人应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
财产保管人 | |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时间限制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解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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