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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5问: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7/30 14:13:26 字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5问: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提问: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老师,这句话我不明白,请老师给讲一下,谢谢老师!

解答: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比如,我对甲的债权是1万,现在债权到期,甲不还我钱,假设甲什么财产都没有,只有2万元下岗时发的安置费,这种情况下,这2万是专属于甲自身的债权。我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了。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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