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16 14:51:1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追溯认定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①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截止到追加投资当年初的被投资方实现损益的归属)或投资收益(追加投资当年初至追加投资当日被投资方损益额的归属)。

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投资方的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

投资收益(追加投资当年初至追加投资当日被投资方损益额的归属)

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的一般分录同上述分录相反。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2)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①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分录同前。

③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分录同前。

推荐栏目:中级会计师教材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