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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合同的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08 11:23:3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生效(P258)

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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