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合同订立的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08 11:58:47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P252)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例:悬赏广告,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非特定。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解释: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P254)

1.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一般是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15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P257)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推荐栏目:中级会计职称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