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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P295)
(1)取回标的物
①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A未按约定支付价款,B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D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①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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