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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所有权的保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11 14:09:58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所有权保留(P295)

(1)取回标的物

①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A未按约定支付价款,B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D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①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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